转自:中国妇女报
作者:刘永强 樊祜玺
元宇宙相关技术中特别是脑机接口技术的爆发式发展,使得各种网络隔空性侵行为特别是网络性交行为成为现实可能。网络隔空性侵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行为工具(“网络社交平台类”和“远程情趣设备+网络平台”类)、性接触程度(五级)和行为类型(五类)。目前现行刑法对网络隔空性侵行为只能以猥亵类犯罪规制,无法适用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本文作者建议通过构建新的性侵犯罪刑法规制体系,以应对元宇宙技术下各种复杂的网络隔空性侵行为的出现,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性侵犯罪国际标准的构建。
来源:《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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