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某网络安全公司员工盗窃虚拟货币获250余万元的新闻受到币圈关注,内部技术人员的犯罪行为令人感叹危机竟在身边。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案件涉及了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物属性。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他人虚拟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认罪认罚、自首、立功、坦白、从犯、退赔等情节和因素后,接受了辩护人缓刑的主张,判处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盗窃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盗窃
对于虚拟货币能否被视为“财物”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1支持的理由
a.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
虚拟货币的稀缺性是客观的,加密货币往往宣布发行数量的上限,同时在技术上虚拟货币的任何更改都会通过特殊的、不可更改的哈希被记录在区块链当中,这使得每一枚虚拟货币都具有唯一性而非种类物。如果被盗,虚拟货币无法通过低成本的、中心化的手段被恢复,造成的损失是直接的。因此,虚拟货币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时,对被害人的侵害与一般的财物被盗类似。
b.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
虚拟货币是具有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特殊虚拟财产,而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有形财产的区别仅在于存在的时空及形态不同,它们能够转化为现实财产,在财物性和利益性方面不存在差别。
2反对的理由
a.虚拟货币物理属性上是数据
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一组计算机编码,这是不能忽视的客观属性。相反地,采取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超越授权范围来盗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盗取密钥转移虚拟货币,是典型的超越授权的侵入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b.我国政策性文件对虚拟货币持有和交易持严格限制态度
924通知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对于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相关政策文件也往往密切关注,不认为虚拟货币为刑法保护的财物更符合政策需要。
本案裁判价值取向
由于924通知以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非法性,涉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也首先需要受到有效性的审查,在刑法中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客体的案件也存在虚拟货币是否有保护必要性的质疑。这一案件认可了虚拟货币的财物价值,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出发,用刑法保护了虚拟货币持有者的财产权益(尽管持有状态的合法与否会被另行评价),也对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施盗窃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抓住了盗窃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的本质。
飒姐团队认为,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审理需要逐步规范化,虽然虚拟货币的非法状态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分歧且具有政策性,但是大的趋势仍然是探索并明确围绕虚拟货币产生的民事纠纷、刑事犯罪的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同案同判。虽然对于盗窃虚拟货币案件的定性仍然有争辩余地,但是这一案件妥善处理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刑事政策对于虚拟货币的审慎态度,在未来,应当进一步规范化相关案件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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